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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至111年12月31日,後續擴充上限為新臺幣447萬2,3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後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局長接待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G 大類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價格審查:
(一)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
(二)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09年12月7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第43條)。
二、評選作業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三、評選作業內容: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廠商簡報程序
1、廠商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限;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回答時
間以10分鐘為限。
2、評選委員針對投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提出詢問,投標廠商須
針對委員提問進行答詢。
3、投標廠商於簡報時應派負責本案之專任工作人員列席詢答,人數
限2人以下。
4、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機關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
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
場。
5、進行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
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
6、簡報所須設備,由投標廠商自行攜帶,並預為準備。
7、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
,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任何書面資料或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以
維公允。
8、凡被聘請為評選委員者,不得參加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
亦不得參加投標或協助廠商投標。
四、其餘評選事項詳見本案評選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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