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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0年度期間如有需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新臺幣45萬元整至111年3月1日止;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221萬1,600元整至111年12月31日,111年度倘有需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45萬元整至112年3月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局長接待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文處)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完成履約(預估)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已立案且經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或身心科之醫療院所。
(2)依法設置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3)依法登記之精神醫療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
(4)心理諮商輔導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
(5)依法登記可提供合格心理諮商服務之機關(構)、學(協)會及財團法人基金會。
2、投標廠商需檢附之文件:
(1)醫事機構:由縣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資格符合前項(1)或(2)者)
(2)非醫事機構之其他單位:由縣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文件(資格符合前項(3) 、(4)或(5)者)。
附加說明
一、評選會議擇日召開,時間地點屆時由需求單位另行通知。
二、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機關編列收訖徵審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三、進行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分項目以0分計。
四、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任何書面資料或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以維公允。
五、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1月21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第41條)。
六、採分組複數決標(分3組,各決標1家廠商),不限廠商投標組數,每家廠商最多得標1組。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B組(平鎮區、中壢區、龍潭區、楊梅區、歡音區、新屋)
品項名稱_2
C組(桃園市地方法院、龜山區、蘆竹區)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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