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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0年度期間如有需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新臺幣10萬元整至111年3月1日止;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新臺幣63萬8,000元整至111年12月31日,111年度倘有需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新臺幣10萬元整至112年3月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本局後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局長接待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預估)至110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或(2)任一資格符合即可。
(1)精神專科之醫療機構應檢附文件:最近一期醫院評鑑合證明及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附文件:由縣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價格審查:
(一)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
(二)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四、其餘請詳見投標須知相關規範。
附加說明
一、評選委員會會議擇日召開,時間、地點由本局另行通知。
二、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通知廠商進行簡報。
三、廠商簡報程序:
(一)廠商簡報時間以10分鐘為限;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回答時間以10分鐘為限。
(二)評選委員針對投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提出詢問,投標廠商須針對委員提問進行答詢。
(三)投標廠商於簡報時應派負責本案之專任工作人員列席詢答,人數限2人以下。
(四)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機關編列收訖徵審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五)進行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分項目以0分計。
(六)簡報所須設備,由投標廠商自行攜帶,並預為準備。
(七)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任何書面資料或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以維公允。
(八)凡被聘請為評選委員者,不得參加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亦不得參加投標或協助廠商投標。
四、電子領標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提供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09年11月16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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