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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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後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專委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1)(2)(3)僅需任1項符合)
(1)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2)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3)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類)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附加說明
一、本次(第二次)公告變更以下資料:
(一)投標須知第64點:增列「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及「學校」之廠商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
(二)延長截止時間至109年10月12日下午5時,並於109年10月13日上午9時30分開標,爰修正投標須知第27點、大標封及三用文件等招標文件。
(三)變更評選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為109年10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時於本局104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辦理。
二、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評選委員會以書面輔以廠商簡報說明,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機關另行通知。
(三)簡報及答詢方式:各廠商簡報時間為15分鐘,第12分鐘時響鈴1次,第15分鐘時響鈴2次簡報結束。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由評選委員統一提問後,再由廠商統一回答,回答時間為10分鐘(若廠商未派員簡報則該項評分以零分計,由委員經由服務建議書其他項目評分)。廠商簡報時出列席人數應不得超過3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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