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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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新臺幣45萬元整至110年3月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已立案且經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或身心科之醫療院所。
(2)依法設置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3)依法登記之精神醫療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
(4)心理諮商輔導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
(5)依法登記可提供合格心理諮商服務之機關(構)、學(協)會及財團法人基金
會。
2.投標廠商需檢附之文件:
(1)醫事機構:由縣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資格符合前項
(1)或(2)者)。
(2)非醫事機構之其他單位:由縣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或
登記證明文件(資格符合前項(3)、(4)或(5)者)。
附加說明
(一)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本機關將另行通知。
(二)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三)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通知廠商進行簡報。
(四)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
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分項目以0分計(其餘規定詳如評選須知)。
(五)本採購案採分組複數決標(共分為3組,各決標予1家廠商),不限廠商投標組數、每
家廠商最多得標1組,由A組開始、次之為B組、最後為C組之決標順序,廠商如已得標
排序在前之項目,則必須放棄排序在後之項目,分組評選優勝廠商,取得優先議價資
格。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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