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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A、B均需符合)
有開業執照之醫療院所
A. 應檢具主管機關發給開業執照影本。
B.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成為「健保特約醫事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係指合作機構至少10家(廠商投標時須檢附10家之合作意向書,可含醫事機構、藥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公益為目的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社會福利團體等,各投標廠商可與相同機構或團體簽訂合作意向書並檢附)。
二、評選會議擇日召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三、評選作業:
(一)作業流程:
1.評選前作業:評選作業前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2.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
3.評選委員辦理評選。
4.評選結果簽報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議定價格(以下簡稱議價)。
(二)廠商簡報程序:
1.廠商簡報時間以10分鐘為限;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回答時間以10分鐘為限。
2.評審委員針對投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提出詢問,投標廠商須針對委員提問進行答詢。
3.投標廠商於簡報時應派負責本案之專任工作人員列席詢答,人數限2人以下。
4.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機關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5.進行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分項目以0分計。
6.簡報所須電腦設備,由本機關提供。
7.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任何書面資料或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以維公允。
8.凡被聘請為評選委員者,不得參加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亦不得參加投標或協助廠商投標。
四、本案案號應為1080416-A041,惟公告誤植為10804016-A041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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