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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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1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1)(2)(3)僅需任1項符合)
(1)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2)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3)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類)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附加說明
一、評選會議擇日召開,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二、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評選方式:
1.由本局相關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組成之評選委員會,就投標應附具之文件、服務建議書符合規定之投標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進行評選,並請廠商簡報及列席備詢(採統問統答方式)。
2.決定審查服務建議書及簡報之順序:依機關收訖廠商投標文件之先後順序,由本局填列編號後依序審查。
3.每一投標廠商有權參加評選會議之人數不得超過2人(包括被授權人、代表人及設備操作人員)。
4.簡報及答詢方式:各廠商簡報時間為15分鐘,第12分鐘時響鈴1次,第15分鐘時響鈴2次簡報結束。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由評選委員統一提問後,再由廠商統一回答,回答時間為10分鐘。
5.廠商簡報時出列席人數應不得超過2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6.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機關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7.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任何書面資料或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以維公允。
8.凡被聘請為評選委員者,不得參加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亦不得參加投標或協助廠商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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