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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8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二、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對象。
(二)、本案評選委員以公正、公平原則進行評選。投標廠商應就服務建議書內容提出簡報,並由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就各投標廠商口頭簡報及服務建議書內容優劣程度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
(三)、評選結果:評選結果當日不宣佈,俟核定後另行以公文通知。
(四)、本案資格審查合格後進入下一階段之評選,評選方式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比)。
(五)、評定結果,有2家以上廠商序位同為第一,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重點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為最優勝廠商。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廠商簡報程序
(一)、廠商簡報時間以10分鐘為限(結束前3分鐘按鈴1聲,結束時按鈴2聲,此時廠商應停止簡報);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回答時間以5分鐘為限(結束前3分鐘按鈴1聲,結束時按鈴2聲);倘投標廠商3家以上,則縮短簡報時間為7分鐘。
(二)、投標廠商於簡報時應派負責本案之專任工作人員列席詢答,人數限2人以下。
(三)、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機關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四)、進行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分項目以0分計。
(五)、簡報所須設備,由投標廠商自行攜帶,並預為準備。
(六)、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任何書面資料或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以維公允。
(七)、凡被聘請為評選委員者,不得參加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亦不得參加投標或協助廠商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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