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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6年12月31日前,如有需求保留後續擴充2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1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45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5萬5,000元整)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2)(3)僅需一項符合】: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abc皆須具備)。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其他: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2)E801060室內裝修業(ab皆須具備):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b.其他: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3)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ab皆須具備):
a.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b.其他: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四、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五、其他文件: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
(3)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六、其餘詳見本案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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