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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本局1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其他: 投標廠商具備下列A、B、C其中一項條件即可:
A.醫療機構或日間照顧中心應檢具評鑑合格之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
B.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醫事團體及公會)請出示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及章程各1份。
C.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評選委員會擇日召開。
二、每一投標廠商有權參加評選會議之人數不得超過3人(包括被授權人、代表人及設備操作人員)。
三、簡報及答詢方式:各廠商簡報時間為15分鐘(含動畫,簡報之圖表不限A4 或A3 格式)第12分鐘時響鈴1次,第15分鐘時響鈴2次簡報結束。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由評選委員統一提問後,再由廠商統一回答,回答時間為10分鐘(若廠商未派員簡報或遲到超過20分鐘,則該項評分以零分計,由委員經由服務建議書其他項目評分)。
四、本案於106年3月24日辦理第1次開標,第2組及第3組廠商因資格不符而廢標,擬於106年4月17日上午9時辦理第2次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