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yh9123@tychb.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協談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其他:(投標廠商具備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即可)
a.醫療機構應檢具評鑑合格之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
b.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須檢具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及章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或其受雇人員人或其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專科醫師(復健科、骨科、神經內科、家庭醫學科)、中醫師及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之執業執照。
二、本案評選時間與場地另行通知。
三、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評選方式:由本局相關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組成之評選委員會,就投標應附具之文件、服務建議書符合規定之投標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進行評選,並請廠商簡報及列席備詢(採統問統答方式)。
1.決定審查服務建議書及簡報之順序:依機關收訖廠商投標文件之先後順序,由本局填列編號後依序審查。
2.每一投標廠商有權參加評選會議之人數不得超過3人(包括被授權人、代表人及設備操作人員),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3.簡報及答詢方式:各廠商簡報時間為15分鐘(含動畫,簡報之圖表不限A4 或A3 格式)第12分鐘時響鈴1次,第15分鐘時響鈴2次簡報結束。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由評選委員統一提問後,再由廠商統一回答,回答時間為10分鐘(若廠商未派員簡報或遲到超過20分鐘則「簡報內容及問題答覆情形」該項評分以零分計,由委員經由服務建議書其他項目評分)。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