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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廠商第1年執行績效,保留後續擴充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1年(至107年12月31日止),計新臺幣455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或經費上限金額新臺幣260萬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其他:領有機構開業執照之醫療院所(應檢具開業執照影本)
附加說明
一、本案評選會議之時間與地點另行通知。
二、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評選委員會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
三、優勝廠商評定方式:本案採序位法(採固定金額給付,價格不納入評選)
(一)本案評分結果以100分為滿分,採序位計算方式,係以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二)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三)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第1優勝廠商,次低者為第2優勝廠商,依此類推。
(四)如有2家(含)以上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五)本案採複數決標,依各分項評定優勝廠商之序位排序,並辦理議價程序。自第1優勝廠商起,依序遞補,分別進行議價至預計決標廠商家數9家為止。若遇缺時,依序遞補並再行議價程序。廠商議價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