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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視得標廠商履約情形,保留後續擴充新臺幣60萬元整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間108年1月10日止,其契約內容、條件及價金均依原招標及決標文件核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1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至107年1月10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大類或J大類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4.其餘詳如本案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評選會議召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2.評選小組以書面審查並輔以廠商簡報方式進行評分,爰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須至現場簡報,簡報時間依招標公告時間辦理。
3.廠商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限;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回答時間以10分鐘為限(若廠商未派員簡報則該項評分以零分計)。
4.投標廠商於簡報時應派負責本案之專任工作人員列席詢答,人數限2人以下。
5.進行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分項目以0分計。
6.其於評審會議及其他相關規範,詳見本案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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