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yhwwl@tychb.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32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執行滿6個月止,於執行期滿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其他證明文件:
(1)有開業執照之醫療院所(應檢具主管機關發給開業執照影本)
(2)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及醫院評鑑優等地區級以上醫院證明文件影本。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成為「健保特約醫事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餘詳見投標須知規定。
附加說明
1.本次公告更正處:本案投標須知第59條、外(大)標封、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採購案證件審查表及品項名稱。
2.評選會議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3.本案採序位法-評分轉序位評比,並將委託服務費價格納入評比。
4.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評分結果,總平均分數達7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廠商;總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經評定為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優勝廠商。
5.各評定優勝廠商之優勝序位後,依優勝序位及下列方式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本案決標廠商7家為上限(分項1:上限為3家,分項2:上限為4家)依優勝序位,自第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6.其餘評選會議相關規範詳見本案需求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