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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2,270,714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4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1樓收發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 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
(2) 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3) 丙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 符合上述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二) 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6.標單文件(含1.採購標單兼切結書2.總表3.詳細價目表4.單價分析表5.資源統計表) 。
7.營造業: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手冊影本。
8.室內裝修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登記範圍需有專業施工廠商)。
9.電器承裝業: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綜合登記證。
10.自來水管承裝商: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丙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綜合登記證。
11.電子領標憑據。
請詳閱招標須知第64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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