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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1年7月5日(由本局於一週前向承攬廠商確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營業項目為餐飲業或營業項目列有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納稅證明: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預計採購:聯誼餐會(預估60桌,每桌預算6,000元,素食套餐以每人500元計價,但依現場實際需求計價)。
二、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三、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參閱本局評審作業計畫」。
四、投標廠商應提出企劃書並提出簡報。請依本局採購規格書所需,提供辦理本案相關規劃情形及依評審項目表逐項填寫,製作1式10份(供評審用),內應含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證明(影本)及丙級中(西)餐烹調技術士證照(至少1位)。同投標文件投遞或派員送達。上述書面資料經提出後至評審結束前,概不退還或更換,得標廠商至驗收前不得退還,所需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五、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本局辦理現場評審作業前,得將企劃書提供評選委員評審,並依投標時間先後進行簡報說明15分鐘(應自行準備隨身碟);主持人得視實際狀況調整簡報時間。
六、本採購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作為決定得標廠商之依據)。
七、評審序位排定及決標:
1、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採序位法評審,各評審委員就評分表所列評審項目,按其配分完成各參選廠商之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後,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最低者為第1名,次低者為第2名,其餘類推。加總序位為第1者,且經評審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與本局辦理議價,經議價後仍無法決標,依序位第2者與本局辦理議價,餘類推。
2、依各投標廠商送審企劃書,由本局評審委員依據本案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項目配分表進行評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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