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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1.經營觀光、旅遊業、支援及輔助運輸服務業者。
2.其他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
(二)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詳如投標文件審查表)。
1.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倘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具有交通部觀光局註冊之甲、乙種或綜合旅行業以上資格。
4.旅遊業履約責任保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二、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參閱本局評審作業計畫」。
三、投標廠商應提出企劃書及簡報。
四、企劃書就評審項目表逐項填寫,製作1式10份(供評審用),同投標文件投遞或派員送達。上述書面資料經提出後至評審結束前,概不退還或更換,得標廠商至驗收前不得退還,所需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五、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本局辦理現場評審作業前,得將企劃書提供評選委員評審,並依投標時間先後進行簡報說明15分鐘(應自行準備隨身碟);主持人得視實際狀況調整簡報時間。
六、本採購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作為決定得標廠商之依據)。
七、評審序位排定及決標:
1、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採序位法評審,各評審委員就評分表所列評審項目,按其配分完成各參選廠商之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後,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最低者為第1名,次低者為第2名,其餘類推。加總序位為第1者,且經評審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與本局辦理議價,經議價後仍無法決標,依序位第2者與本局辦理議價,餘類推。
2、依各投標廠商送審企劃書,由本局評審委員依據本案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項目配分表進行評審。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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