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HP-Sec-106007 已決標公告

本局「106年度績優人員旅遊」勞務採購招標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決標日:105/12/0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佰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940,800
原始預算
$ 960,000
底價金額
$ 942,720
決標折數
99.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代碼 3.80.1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4 - 支援及輔助運輸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連培源
聯絡電話 (03)3325495
機關代碼 3.80.1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聯絡人 連培源
聯絡電話 (03)3325495
傳真號碼 (03)3362886
電子郵件信箱 alan651164@yahoo.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15 10:00
開標時間 105/12/15 14:00
開標地點 本局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106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期間出團完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1.經營觀光、旅遊業、支援及輔助運輸服務業者。 2.其他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 (二)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詳如投標文件審查表)。 1.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倘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具有交通部觀光局註冊之乙種旅行社以上資格。 4.旅遊業履約責任保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二、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參閱本局評審作業計畫」。 三、投標廠商應提出企劃書及簡報。 四、企劃書就評審項目表逐項填寫,製作1式10份(供評審用),同投標文件投遞或派員送達。上述書面資料經提出後至評審結束前,概不退還或更換,得標廠商至驗收前不得退還,所需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五、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本局辦理現場評審作業前,得將企劃書提供評選委員評審,並依投標時間先後進行簡報說明15分鐘(應自行準備隨身碟);主持人得視實際狀況調整簡報時間。 六、本採購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作為決定得標廠商之依據)。 七、評審序位排定及決標: 1、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採序位法評審,各評審委員就評分表所列評審項目,按其配分完成各參選廠商之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後,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最低者為第1名,次低者為第2名,其餘類推。加總序位為第1者,且經評審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與本局辦理議價,經議價後仍無法決標,依序位第2者與本局辦理議價,餘類推。 2、依各投標廠商送審企劃書,由本局評審委員依據本案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項目配分表進行評審。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5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13
聯絡人
連培源
聯絡電話
(03)3325495
機關代碼
3.80.1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聯絡人
連培源
聯絡電話
(03)3325495
傳真號碼
(03)3362886
電子郵件信箱
alan651164@yahoo.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15 10:00
開標時間
105/12/15 14:00
開標地點
本局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106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期間出團完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1.經營觀光、旅遊業、支援及輔助運輸服務業者。 2.其他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 (二)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詳如投標文件審查表)。 1.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倘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具有交通部觀光局註冊之乙種旅行社以上資格。 4.旅遊業履約責任保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二、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參閱本局評審作業計畫」。 三、投標廠商應提出企劃書及簡報。 四、企劃書就評審項目表逐項填寫,製作1式10份(供評審用),同投標文件投遞或派員送達。上述書面資料經提出後至評審結束前,概不退還或更換,得標廠商至驗收前不得退還,所需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五、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本局辦理現場評審作業前,得將企劃書提供評選委員評審,並依投標時間先後進行簡報說明15分鐘(應自行準備隨身碟);主持人得視實際狀況調整簡報時間。 六、本採購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作為決定得標廠商之依據)。 七、評審序位排定及決標: 1、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採序位法評審,各評審委員就評分表所列評審項目,按其配分完成各參選廠商之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後,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最低者為第1名,次低者為第2名,其餘類推。加總序位為第1者,且經評審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與本局辦理議價,經議價後仍無法決標,依序位第2者與本局辦理議價,餘類推。 2、依各投標廠商送審企劃書,由本局評審委員依據本案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項目配分表進行評審。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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