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113年12月31日前,依原契約單價1,480元製作140套,金額以新臺幣20萬7,200元整為上限辦理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本局2樓大禮堂)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1樓收發文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 120 日曆天內製作完成,並以書面報本局驗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3.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 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資格:
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其登記所營事業應至少包含下列其中1項:
(1) C306010成衣業
(2) C307010服飾品製造業
(3) C399990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
(4) F104010布疋批發業
(5) F104020成衣批發業
(6) F104050服飾品批發業
(7) F1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8) 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9) I502010 服飾設計業
(10)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相關文件:
1.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繳款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倘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4.服務建議書1式12份(製作說明詳如本局「113年度民防、義勇警察及山地義勇警察夏季制服財物採購案」採購規範)。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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