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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全案於第三階段驗收合格翌日起,5年內保有後續擴充權利,金額以新臺幣1億元整為上限,實際採購依契約服務項目及費用計價表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之翌日起300日曆天內分階段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其登記所營事業應至少包含下列其中1項相關行業(倘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登記之所營事業頁面資料為原營利事業登記所登載之營業項目時,以經濟部商業司網路查詢系統「新版所營事業代碼對照查詢」結果為準):
(1)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2)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4)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5)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6)E701010電信工程業
(7)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8)G901011第一類電信事業
(9)G902011第二類電信事業
(10)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11)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12)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14)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15)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二)投標應附具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其屬營業繳款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倘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服務建議書1式16份。
附加說明:
本標案包含代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採購設置105支攝影機,預算金額1,663萬9,560元整。詳如本局「108年桃園市天羅地網監視錄影系統租賃民營業者案」需求規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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