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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需要辦理工程增購時,在原工程預算標餘款額度內支應,並於工程驗收前辦理,廠商不得拒絕;惟累計總工程經費上限不得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採後續擴充辦理時,原契約既有項目約定以原單價辦理擴充,不另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山菓路34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凡與本標案有關之廠商未受停權處分,並持有下
列各項證明文件者均可參加。
1.室內裝修業。
2.土木包工業。
3.工程行。
4.營造業。
5.執業登記證上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與本採購相關之行業。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之文件、設立
或營業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內所
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6個月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廠商應參加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取得乙級廠商工作證;另須遵守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施工規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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