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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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中壢分局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清潔服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凡與本標案有關之廠商未受停權處分,執業登記證上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與本採購相關之行業。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之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
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
一期營業人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
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 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
會員證。
(4)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