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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案契約內容之全部項目;本分局得於107年12月31日前以不逾預算金額
內,依契約單價保留後續增購之權利。
(二)本案之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
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凡與本標案有關之廠商未受停權處分,執業登記證上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文件與本採購相關之行業。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之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或其他由政
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
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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