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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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領有主管機關核發有效之營業計程車、客運業與本案標的相關業務)。(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之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
(二)應繳驗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中心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自公告日或要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對招標文件有不明瞭事項,請逕向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03)332-2111分機215,劉湘雅查詢。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本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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