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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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社會福利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應繳驗證明文件:
1、一般證明影本:
(1)社會福利相關社會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明影本、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影本。
(2)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檢附:立案證明影本、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影本。
(3)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檢附:立案證明影本、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影本。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檢附:開業執照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備註: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1.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中心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自公告日或要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對招標文件有不明瞭事項,請逕向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03)332-2111分機150,鄭季芳查詢。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本身權益。
5.本案於105年12月5日變更招標公告並延長等標期3天,招標文件內之委託服務說明書、標價清單變更內容如下:
(1)各項經費支用原則之「專業服務費」增加「臨時酬勞費:聘用臨時人力費用(因安置案量有其特殊性,為有效提供良好之照顧品質,機構可視該期間調配工作人員配置),以時薪計算,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時薪,但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核銷時應檢附工作人員請領清冊、簽到表。」
(2)「方案服務費」項下「雜支」取消年度不得超過20萬元的上限規定。
(3)「其他費用」項下「設施設備添購、維修(護)、修繕及租賃費」,補正為「設施設備添購、維修(護)、租金、廳舍裝修及搬運費」,並取消年度不得超過20萬元的上限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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