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1125-1 已決標公告

106年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緊急安置服務方案」投標須知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雲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100,000
原始預算
$ 7,1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機關代碼 3.80.12.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3 - 強制社會安全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鄭季芳
聯絡電話 (03)3322111#150
機關代碼 3.80.12.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聯絡人 鄭季芳
聯絡電話 (03)3322111#150
傳真號碼 (03)3336110
電子郵件信箱 10026197@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5/12/06
原公告日 105/11/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12/13 09:00
開標時間 105/12/13 09:3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社會福利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應繳驗證明文件: 1、一般證明影本: (1)社會福利相關社會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明影本、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影本。 (2)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檢附:立案證明影本、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影本。 (3)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檢附:立案證明影本、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影本。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檢附:開業執照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備註: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中心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自公告日或要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對招標文件有不明瞭事項,請逕向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03)332-2111分機150,鄭季芳查詢。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本身權益。 5.本案於105年12月5日變更招標公告並延長等標期3天,招標文件內之委託服務說明書、標價清單變更內容如下: (1)各項經費支用原則之「專業服務費」增加「臨時酬勞費:聘用臨時人力費用(因安置案量有其特殊性,為有效提供良好之照顧品質,機構可視該期間調配工作人員配置),以時薪計算,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時薪,但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核銷時應檢附工作人員請領清冊、簽到表。」 (2)「方案服務費」項下「雜支」取消年度不得超過20萬元的上限規定。 (3)「其他費用」項下「設施設備添購、維修(護)、修繕及租賃費」,補正為「設施設備添購、維修(護)、租金、廳舍裝修及搬運費」,並取消年度不得超過20萬元的上限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3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12.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鄭季芳
聯絡電話
(03)3322111#150
機關代碼
3.80.12.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聯絡人
鄭季芳
聯絡電話
(03)3322111#150
傳真號碼
(03)3336110
電子郵件信箱
10026197@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5/12/06
原公告日
105/11/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12/13 09:00
開標時間
105/12/13 09:3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社會福利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應繳驗證明文件: 1、一般證明影本: (1)社會福利相關社會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明影本、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影本。 (2)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檢附:立案證明影本、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影本。 (3)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檢附:立案證明影本、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影本。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檢附:開業執照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備註: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中心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自公告日或要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對招標文件有不明瞭事項,請逕向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03)332-2111分機150,鄭季芳查詢。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本身權益。 5.本案於105年12月5日變更招標公告並延長等標期3天,招標文件內之委託服務說明書、標價清單變更內容如下: (1)各項經費支用原則之「專業服務費」增加「臨時酬勞費:聘用臨時人力費用(因安置案量有其特殊性,為有效提供良好之照顧品質,機構可視該期間調配工作人員配置),以時薪計算,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時薪,但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核銷時應檢附工作人員請領清冊、簽到表。」 (2)「方案服務費」項下「雜支」取消年度不得超過20萬元的上限規定。 (3)「其他費用」項下「設施設備添購、維修(護)、修繕及租賃費」,補正為「設施設備添購、維修(護)、租金、廳舍裝修及搬運費」,並取消年度不得超過20萬元的上限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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