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電子郵件信箱
10057411@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擴充條件:洽辦機關得視業務需求及得標廠商執行契約成效,於履約期滿前書面通知得標廠商續辦意願,經雙方同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 後續擴充期間及金額:自本案履約期滿日之次日起1年;年度擴充金額以新臺幣250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前有廠商工作停頓之案例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簽約之次日起1年(12個月)或契約金額上限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準)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以下資格擇一即可):
1.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或行號。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電子領標憑據
3.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4. 廠商資格文件:
(1) 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或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5. 納稅證明文件
6. 信用證明文件
7. 服務建議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其他: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秘書室(03-3322030分機126)劉得成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秘書室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