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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議價後續約。
(一)增購項目:依機關實際需要及指定期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出流管制規劃與出流管制計畫、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與分析等評估作業。
(二)增購金額:以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
(三)增購期限:自決標日起至本案驗收合格日止。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以下資格擇一即可。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都市計畫)。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都市計畫技師事務所。
3.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基本資格文件影本: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都市計畫):
(1-1)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1-2)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內)(科別:都市計畫)。
(1-3)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1-4)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都市計畫技師事務所:
(2-1)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都市計畫)。
(2-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3-1)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3-2)章程(其內容具本案相關履約能力)。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1.桃園市都市計畫農業區空間發展策略作業:
(1)廠商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案工作計畫書1式5份,並於機關審查同意或備查後,依計畫期程內完成各工作項目。
(2)廠商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提交桃園市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之檢討建議書1式3份(含電子檔)。
(3)廠商應自工作計畫書經機關審查同意或備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期初報告書(彩色版)1式10份(含電子檔及簡報檔),由機關通知辦理審查。
(4)廠商應自期初報告書經機關審查通過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提送期中報告書(彩色版)1式10份(含電子檔及簡報檔),由機關通知辦理審查。
(5)廠商應自期中報告書經機關審查通過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期末報告書(彩色版)1式10份(含電子檔及簡報檔),由機關通知辦理審查。
(6)廠商應自期末報告書經機關審查通過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總結報告書(彩色版)1式5份(含電子檔及簡報檔)。
(7)廠商應自總結報告書經機關審查通過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交所有工作成果及辦理結案所需資料予機關辦理驗收結案。
2.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作業(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
(1)都市計畫書圖修正草案: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交書圖修正草案並經機關認可(依機關所需數量)。
(2)廠商應於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含專案小組)及相關會議(含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紀錄發文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修正說明及再製作計畫書、圖或相關資料(依機關所需數量)。
(3)都市計畫書圖報核: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交變更都市計畫報核書圖,並經內政部核定(依機關所需數量)。
(4)廠商應於公告發布實施(生效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繳交所有工作成果之電腦檔案光碟片予機關辦理驗收結案。
3.第1項至第2項所列有關資料,經機關校對後仍須再修正者,其期限以機關檢送之再修正公函所載期限為準,並以1次為限,再修正資料經機關檢視仍不符機關需求者,則視同逾期並自前次履約期限日起計算逾期日數,並依照契約第13條計算逾期違約金,若未指定期限,廠商應於收到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4個工作天內回復。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市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03-3322101分機5225)羅筱婷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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