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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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都市計畫)。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科別:都市計畫)。
3.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二)應檢附基本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基本資格文件(以下擇一):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都市計畫):
(1-1)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1-2)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內)(科別:都市計畫)。
(1-3)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應具都市計畫)。
(1-4)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科別:都市計畫):
(2-1)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都市計畫)(有效期限內)。
(2-2)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3)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3-1)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3-2)章程(其內容具本案相關履約能力)。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工作計畫書
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工作計畫書(彩色版)一式5份(含電子檔及簡報檔),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置表)、辦公處所及採購評選委員建議回應等,由機關通知辦理審查或備查。
二、辦理區段徵收範圍地籍資料整理作業及建立地籍資料庫
廠商應自機關提供地籍資料發文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交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地籍資料庫,由機關通知辦理備查。
若執行本案期間,有必要調閱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或稅籍資料之情形,廠商應自機關提供上開資料發文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交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地籍資料庫更新資料,由機關通知辦理備查。
三、研擬問卷內容及印製問卷、製作說明資料(說明大補帖或文宣)及協助寄發說明會開會通知書(含郵資)
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交問卷及其說明資料,由機關審查同意後,廠商應製作辦理意願調查及其說明會所需足夠數量之問卷及其說明資料。
廠商應配合機關舉辦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說明會,並協助寄發說明會公文、問卷及其說明資料(含郵資)。
四、舉辦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說明會
廠商應於說明會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交該會議紀錄及其影像檔案,由機關通知辦理備查。
五、於適當地點設置意願調查諮詢辦公室,並派駐人員進駐協助收受問卷及諮詢
廠商應自第1次意願調查說明會之次日起,派駐1~2人員於意願調查諮詢辦公室,時間須每週至少2日(8點至17點),且連續達30週;如有遇國定假日、連續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形,廠商應於派駐日前5日曆天,預先通知機關同意調整派駐日。
六、意願調查問卷回收與統計
(一) 廠商應自第1次意願調查說明會之次日起3個月、6個月及9個月內,分別提送階段性成果統計資料,由機關通知辦理審查或備查。
(二) 廠商應自第1次意願調查說明會之次日起9個月內完成意願調查問卷回收作業,廠商應提出問卷統計及分析、成果報告草案等資料,並自行檢核文件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後,提送機關審查並由機關同意截止問卷回收作業;如有延長期限之需求,廠商應檢送最新調查統計結果、展延理由及展延時間等內容,向機關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時長由機關審查同意之。
七、意願調查結果統計與分析成果報告
廠商應於機關發文通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交意願調查結果統計與分析成果報告(彩色版)1式5份、意願調查問卷紙本原件及成果電子檔光碟一式3份,內容應包含契約規定之全部工作項目所有電子檔案(如:資料庫、問卷、說明資料、統計圖、統計表、簡報、各階段問卷成果、會議紀錄、影像、錄音檔等檔案)(含原始檔案格式)至機關備查及驗收。
八、以上所列有關資料,經機關校對後仍須再修正者,其修正期限以機關檢送之再修正公函所載期限為準,並以1次為限,再修正資料經機關檢視仍不符機關需求者,則視同逾期並自前次履約期限日起計算逾期日數,並依契約第十三條計算逾期違約金,未列再修正期限者,以機關發文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為準。
【履約地點】:桃園市龍潭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03-3322101分機5225)黃韻璇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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