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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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具履約能力及與本案規劃設計有關者(以下資格擇一即可)。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都市計畫)。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科別:都市計畫)或建築師事務所。
3.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二)應檢附基本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基本資格文件(以下擇一):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都市計畫):
(1-1)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1-2)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內)(科別:都市計畫)。
(1-3)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應具都市計畫專業)。
(1-4)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科別:都市計畫)或建築師事務所:
(2-1)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都市計畫)或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內)。
(2-2)技師或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3)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3-1)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3-2)章程(其內容具本案相關履約能力)。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第1次更正說明】:
1.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3月31日准簽辦理。
2.本次公告修正投標須知、勞務採購契約、評選須知,請參照招標文件更正前後對照表。
4.截⽌收件時間、開標時間及開標地點無異動。
5.本案業經變更招標文件,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履約期限】:
A. 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文高二用地(中壢家商)西側與南側土地開發方式「都市規劃研究案」:
(A)工作計畫書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交工作計畫書(彩色版) 1式5份(含電子檔及簡報檔),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置表)及採購評選委員建議回應等,由機關通知辦理審查或備查。
(B)期初報告書
廠商應於工作計畫書審查同意或備查發文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期初報告書(彩色版)一式10份(含電子檔及簡報檔),完成內容應包含計畫需求說明書工作項目(壹)第一項至第二項及第五項參與式規劃工作坊企劃內容,由機關通知辦理審查或備查。
(C)期中報告書
廠商應於期初報告書審查同意或備查發文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提交期中報告書(彩色版)1式10份(含電子檔及簡報檔),完成內容應包含期初報告書內容、計畫需求說明書工作項目(壹)第三項及第五項參與式規劃工作坊成果,由機關通知辦理審查或備查。
(D)期末報告書
廠商應於期中報告書審查同意或備查發文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交期末報告書(彩色版)1式10份(含電子檔及簡報檔),完成內容應包含計畫需求說明書工作項目所列之全部章節,由機關通知辦理審查或備查。
(E)總結成果報告書
廠商應於期末報告書審查同意或備查發文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整合各階段成果,製作總結報告書,並提交報告書(彩色版)1式5份及繳交所有工作成果之電腦檔案光碟片一式3份,內容應包含契約圖說之所有電子檔案(如:基本圖資、各階段報告書、簡報、影像、模擬圖等檔案)(含原始檔案格式)至機關備查及驗收。
B.規劃設計成果3D模擬示意圖:
廠商應於機關發文通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交該次3D模擬示意圖成果。
C.第A目至第B目所列有關資料,經機關校對後仍須再修正者,其修正期限以機關檢送之再修正公函所載期限為準,並以1次為限,再修正資料經機關檢視仍不符機關需求者,則視同逾期並自前次履約期限日起計算逾期日數,並依契約第十三條計算逾期違約金,未列再修正期限者,以機關發文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為準。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市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03-3322101分機5226)劉聖道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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