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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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至115年 12月 1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其他:詳計畫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資格(以下擇一):
1. 依法設立之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2. 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設有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
3.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 資格文件:
(1) 依法設立之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如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等)。
B.捐助或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相關事項)。
(2) 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
A.教育部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B.學校授權投標證明書(正本) (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或公文。
(3)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A. 開業執照。
B. 負責人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
2. 其他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或簽名)。
(2) 服務建議書。
(3) 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受機關補助】:衛生福利部(補助機關代碼:A.21)補助新臺幣3,360,000元。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居家及社區長照服務科(03-3322101#6462)黃瀞萱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第1次更正說明】
1. 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居家及社區長照服務科115年3月16日核准簽辦理。
2. 補傳「照顧服務員班實地抽查紀錄表—附表1」。
3. 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及開標地點未異動。
4. 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居家及社區長照服務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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