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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擴充之權利,並得延長履約期限至117年3月31日止,且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增購至採購金額,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各派工單完工日期詳各次派工單訂定之工期。
(1)115年度桃園市寬頻管道修繕工程(開口契約)(A區),增購金額上限至採購金額新臺幣4,950萬元整。
(2)115年度桃園市寬頻管道修繕工程(開口契約)(B區),增購金額上限至採購金額新臺幣4,950萬元整。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核准文號
114年12月3日第2A1140090492號准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無論投標1個或2個工區,押標金皆為定額新臺幣10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至116年3月31日或契約金額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派案履約期限依派工單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0%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其他: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
【複數決標】:
A區:【桃園區、八德區、龜山區、楊梅區、大溪區、龍潭區】
B區:【中壢區、平鎮區、蘆竹區、大園區、新屋區、觀音區】
(一) 本案分別為A區及B區辦理複數決標,一次投標分區決標。
(二) 廠商得就本案A區、B區,擇1區或2區參加投標,惟每一投標廠商以得標1區為限。
(三) 開標依1.A區2.B區之順序辦理決標。
(四) 倘評選結果有一廠商同時獲得2區(即A區、B區)序位第1者,本案A區決標予該廠商,再洽詢本案B區之序位第2者辦理決標。
(五) 本案如保留決標,亦比照前項方式辦理。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共同管道科(03-3396122#296)黎育嘉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