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728-1 已決標公告

桃園市第46期龍壽(桃園、八德、蘆竹)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略)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決標日:114/07/3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得盈開發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000,000
原始預算
$ 13,0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機關代碼 3.80.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余徐維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101#5305
機關代碼 3.80.1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聯絡人 余徐維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101#5305
傳真號碼 (03)3368506
電子郵件信箱 10088742@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0.16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7/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2元
總計 52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8/19 09:00
開標時間 114/08/19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802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一) 需符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8條及「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載明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且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含學校)。 (二) 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辦理測繪相關業務,應符合國土測繪法第37條規定;委由分包廠商辦理者,請取得合作同意書。 (三) 廠商或其受僱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 二、應附具之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 (一)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二) 廠商或其受雇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詳附加說明)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 經費分析表(正本)。 (五) 服務建議書。 (六) 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等得證明合於下列資格之文件:(詳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完整案名】: 桃園市第46期龍壽(桃園、八德、蘆竹)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 (一) 廠商或其受雇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等得證明合於下列資格之文件: 1.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工作經驗併計3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1)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 (2)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3)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5職等以上者。 2.測量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測量技師資格,並依據國土測繪法第21條之規定,取得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文件。 【履約期限】 1.辦理測量、地籍整理及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聯測、檢測與新建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1)至(7)項作業。 (2)辦理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9)項工作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檢測計畫報機關備查,並依檢測計畫時程提送檢測成果至機關備查。 (3)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8)及第(10)至(11)項工作事項成果至機關。 都市計畫樁位偏差研討期間不計入市地重劃地籍整理成果期限,惟廠商依機關審查意見修改期間須計入;工作期限之採計係以機關通知為準。 2.辦理地籍資料調查整理及土地改良物相關補償費查估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9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2目規定第(1)、(2)項工作事項成果至機關。 (2)上述作業成果,經機關認定有重新檢測、複估或補查之需要時,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重新檢測、複估或補查成果至機關。 3.辦理地價評定及土地分配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1)至(2)項工作成果至機關。 (2)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3)項作業。 (3)廠商應於前項成果報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後,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4)項工作事項(後續如需再辦理分配作業者,期限得酌予延長,但以不超過60日曆天為原則)。 (4)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5)至(7)項工作成果至機關。 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交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4目規定工作成果至機關,其餘工作事項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機關通知時指定之本階段工作事項成果。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八德區、蘆竹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03-3322101分機5305)余徐維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1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余徐維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101#5305
機關代碼
3.80.1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聯絡人
余徐維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101#5305
傳真號碼
(03)3368506
電子郵件信箱
10088742@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0.16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7/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2元
總計
52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8/19 09:00
開標時間
114/08/19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802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一) 需符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8條及「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載明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且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含學校)。 (二) 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辦理測繪相關業務,應符合國土測繪法第37條規定;委由分包廠商辦理者,請取得合作同意書。 (三) 廠商或其受僱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 二、應附具之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 (一)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二) 廠商或其受雇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詳附加說明)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 經費分析表(正本)。 (五) 服務建議書。 (六) 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等得證明合於下列資格之文件:(詳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完整案名】: 桃園市第46期龍壽(桃園、八德、蘆竹)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 (一) 廠商或其受雇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等得證明合於下列資格之文件: 1.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工作經驗併計3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1)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 (2)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3)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5職等以上者。 2.測量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測量技師資格,並依據國土測繪法第21條之規定,取得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文件。 【履約期限】 1.辦理測量、地籍整理及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聯測、檢測與新建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1)至(7)項作業。 (2)辦理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9)項工作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檢測計畫報機關備查,並依檢測計畫時程提送檢測成果至機關備查。 (3)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8)及第(10)至(11)項工作事項成果至機關。 都市計畫樁位偏差研討期間不計入市地重劃地籍整理成果期限,惟廠商依機關審查意見修改期間須計入;工作期限之採計係以機關通知為準。 2.辦理地籍資料調查整理及土地改良物相關補償費查估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9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2目規定第(1)、(2)項工作事項成果至機關。 (2)上述作業成果,經機關認定有重新檢測、複估或補查之需要時,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重新檢測、複估或補查成果至機關。 3.辦理地價評定及土地分配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1)至(2)項工作成果至機關。 (2)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3)項作業。 (3)廠商應於前項成果報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後,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4)項工作事項(後續如需再辦理分配作業者,期限得酌予延長,但以不超過60日曆天為原則)。 (4)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5)至(7)項工作成果至機關。 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交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4目規定工作成果至機關,其餘工作事項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機關通知時指定之本階段工作事項成果。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八德區、蘆竹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03-3322101分機5305)余徐維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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