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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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證件(依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檢附):
1.建築師事務所(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或2家共同投標):
(1)建築師證書。
(2)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3)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若為共同投標,個別廠商均需檢附)。
2.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若為共同投標者需檢附)。
3.服務建議書(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檢附1式)。
4.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30日內提出「工作執行計畫書」、「BIM工作執行計畫書」及「規劃圖說」(各1式8份,含資料光碟),送交甲方審查,若甲方有相關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內修正完成,並報甲方複核。
2. 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60日內提出「測量、鑑界、土壤地質鑽探調查、地下管線調查等成果報告書」(各1式5份,含資料光碟),送交甲方備查,若甲方有相關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內修正完成,並報甲方複核。
(二)設計階段:
1.乙方應於「規劃圖說」審查通過次日起60日內完成「基本設計」作業(含BIM模型及BIM自主檢核成果報告書,份數依機關需求)送交甲方審查,若甲方有相關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內修正完成,並報甲方複核。
2.乙方應於「基本設計」審查通過次日起15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作業(含BIM模型、BIM自主檢核成果報告書及設計階段風險評估報告書,份數依機關需求)送交甲方審查,若甲方有相關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內修正完成,並報甲方複核。(乙方應於設計階段彙整相關資料提送都審,並依審議結果辦理完成都審)
3.乙方應於「細部設計」審查通過次日起30日內完成工程招標文件,並協助各工程辦理招標及訂約。
4.乙方應於「細部設計」審查通過次日起60日內提送監造計畫書(1式5份,含資料光碟),併電子檔案提送甲方核定。
(三)監造階段:
1.乙方應於本案工程決標日次日起10日內提送「監造辦公室設置計畫」,並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始得設置,且應於工程開工前設置完成。
2.本工程發生履約爭議與索賠案件,應於甲方通知次日起15日內,由乙方提出評估報告送甲方參考。
3.乙方應自工程竣工日起60日內將監造暨施工成果報告書(1式5份,含資料光碟),併電子檔案提送甲方備查。
(四)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 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五)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六)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
(七)甲方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內修正完成,複審次數以1次為限,超過期限未辦理或複審不合格者以逾期計算;但經甲方同意者,不 在此限。
(八)本工程因計畫變更、法令規定變更,或因施工工程採購契約終止需重新發包,甲方得要求乙方配合重新提供施工工程所需之招標文件(份數另行約定),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送甲方審核,並於審定後將相關資料及檔案移交甲方使用。
【履約地點】:桃園市觀音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住宅開發科(03-3324700分機2225)張哲誌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住宅開發科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