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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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80,427,815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建築量體預計興建地下3層、地上1層立體停車場,至少可提供300席汽車位及120席機車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20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0%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如為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4項基本資格:
(1)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 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4) 建築師事務所。
2.如為共同投標廠商,其組合應符合下列4項基本資格,家數以4家為上限
(1)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代表廠商)
(2) 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4) 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或本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三)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或本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效)。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廠商納稅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6.綜合營造業(E101011):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含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等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
C.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7.電器承裝業(E601010):有效期限內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8.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有效期限內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9.建築師事務所: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開業證明書。
10.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11.服務建議書。
12.電子領標憑據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建築工程)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3億3,688萬9,290元),或累計金額(採共同投標者,各成員可合併計算)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8億4,222萬3,224元),並得含採購機關(構)或民間企業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財力者:
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新臺幣8,422萬2,323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中壢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03-3322101轉6866)胡傑元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