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31582@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位於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前棟8樓(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現行配置約96坪作為辦公室、會議室使用,配合市府辦公廳舍空間調整,將新增市府前棟8樓東側約87坪空間,總計約183坪,須整體規劃辦公空間、動線及使用功能。調整目前使用空間座位及動線,新設辦公空間裝修及搬遷,並運用廊道空間設計婦幼意象,形塑本局關懷婦幼形象,以提高行政效能及為民服務品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萬元。 (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施工廠商資格(擇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土木包工業、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具備室內裝修專業施工之室內裝修業者。
(2)設計廠商資格(擇1):建築師事務所或具備室內裝修專業設計之室內裝修業者。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2)共同投標:採共同投標者,以2家為限,代表廠商須為施工廠商,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
3.若廠商同時具備上開施工廠商及設計廠商之資格,得不須另覓合作之共同投標廠商(得單獨投標),但亦需備妥各項相關資格文件。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文件摘要(詳投標須知64點):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電子領標憑據
3.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採共同投標者,由代表廠商出具檢附)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由代表廠商出具檢附)
5.施工廠商資格文件、設計廠商資格文件
6.服務建議書
7.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採共同投標者需檢附)(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正本)
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期限】:
1.應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完成新設辦公空間裝修及搬遷,90日內完成本案全部工程。
2.詳本案需求說明書(含辦公室配置圖)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秘書室(03-3322101#6425)陳秋雪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