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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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設計及施工標結案報經機關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類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凡經我國法令核准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執業範圍須包括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都市計畫或交通工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須包括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大地工程科、都市計畫科或交通工程科)。
(二) 應檢附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 廠商納稅證明
3. 廠商信用證明。
4. 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採共同投標者須檢附)。
5. 一般證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1) 若為「工程顧問公司」須備以下文件:
A. 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 有效期間內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 若為「技師事務所」須備以下文件:
A. 技師執業執照。
B. 有效期間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6. 投標切結書
7. 服務建議書
8 . 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證明正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龜山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管理科(3322101轉6885)林志鍵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管理科)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第1次更正說明】:
1.依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管理科113年4月10日准簽辦理。
2.修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
3.開標時間延長至113年4月22日上午9時30分,截標時間延長至113年4月22日上午9時,開標地點改至桃園市政府8樓802會議室。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管理科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