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海岸及循環工程科
電子郵件信箱
10045154@mail.tycg.gov.tw
洽辦機關
3.80.15.5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0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市庫存款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型鋼、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0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00%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0%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外國廠商之設立,應依營照業法第69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新台幣1,000萬元整) (票據抬頭:桃園市市庫存款戶)
3.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A.承攬工程手冊。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A.承攬工程手冊。
B.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專業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4. 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正本。
5.服務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期限】:
1.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開工,並自開工日(含)起算,365日曆天內完成「水質淨化現地處理設施主體工程」,包含G圖中各類假設工程等臨時設施,以及工程圖說I、A、M、S、E等「水質淨化現地處理設施」項目。
2.經機關完成「水質淨化現地處理設施主體工程」分段查驗合格翌日起,開始執行180日曆天之「試運轉」工作,以及完成前述主體工程外之所有工程項目。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海岸及循環工程科(03-3865711分機307)張育誠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海岸及循環工程科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