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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為1年(即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08萬2,100元整。(依原契約原條件原價金擴充,以換文方式免召開會議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決標日翌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含),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公私立學校、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含學校)。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
1.投標廠商為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者,應出具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2.投標廠商為公私立學校者,應出具
(1)學校授權參加本採購案投標之證明書(正本,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或公文;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3.投標廠商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含學校)者,應出具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翌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含)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並於113年11月11日前檢送1式3份成果報告書 (含電子檔光碟3張)予機關辦理驗收,並以機關收文日為主。
【履約地點】:桃園市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跨國勞動事務科(03-3322101分機6821)許智惟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跨國勞動事務科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