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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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230日曆天內,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以下擇一即可)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須含「測量」或「資訊」類。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測量」或「資訊」技師事務所。
3.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測量」或「資訊」技術性服務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團體(不包含學校)。
4.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測繪業」(EZ08011)合法公司。
5. 學校可得提供「測量」或「資訊」專業性服務。
(二)應附具之文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文件】: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須含「測量」或「資訊」類:
甲、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
乙、技師執業執照(科別:測量或資訊) 。
丙、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須含測量或資訊。)。
丁、有效期限內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同業公會或地方同 業公會會員證。
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己、電子領標憑據。
庚、服務建議書。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測量」或「資訊」技師事務所類:
甲、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乙、技師執業執照(科別:、測量或資訊)。
丙、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丁、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戊、電子領標憑據。
己、服務建議書。
3.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測量」或「資訊」技術性服務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團體(不包含學校)類:
甲、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乙、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丙、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丁、服務建議書。
戊、組織章程。
己、電子領標憑據。
4.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及「EZ08011測繪業」合法公司類:
甲、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乙、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丙、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丁、電子領標憑據。
戊、服務建議書。
5.學校可得提供「測量」或「資訊」專業性服務類:
甲、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乙、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丙、服務建議書。
丁、電子領標憑據。
戊、學校授權投標證明書。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次日起230日曆天不含機關審查,各工項交付期限如下:
(1)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監審作業工作計畫書」。
(2)接獲委託建置服務廠商期中報告書日起15日曆天內提出監審期中報告。
(3)接獲委託建置服務廠商期末報告書日起15日曆天內提出監審期末報告。
(4)監審期末報告核定日起10日曆天內,提報監審總結成果報告書。
(5)各階段履約成果,經審查後認為有不當、疏漏或其他必要修正之情形時,廠商必須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修正完妥,再提送機關辦理第二次審查,若第二次審查仍未能通過,則視為逾期違約依契約辦理。
(6)建置方履約期程:詳如建置方工作計畫書。
(7)監審作業依委託建置服務廠商提出報告期程,於上述各點說明內之期限完成作業,其中委託建置服務廠商需於220日曆天內提出期末報告,監審總結報告自期末報告核定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
(8)上述各階段作業,應配合委託建置服務工作執行情形及文件交付期程履約,機關作業時間視為行政作業期間不計入工期,委託建置服務工作如有逾期或延長履約期限等情形,廠商應持續配合完成各階段有關監審工作至全案驗收合格止,配合作業期間不計工期,廠商不得援引向機關提出費用增加之要求。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道路挖掘科(03-2868579分機213)黃昱崴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道路挖掘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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