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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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監造」金額為新臺幣234萬9,000元整,須建造費用預算審核通過始可執行,期間為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00日內(不含機關審核日)完成應交付成果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得以下列3種方式之一參與本案之投標:
1.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
2.「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營業登記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技術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皆應與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之規定或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完整標案名稱】:桃園市平鎮區游泳池、籃球場及網(羽)球場三合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不含監造)技術服務案
【注意事項】:
(一)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者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服務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
2.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者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工程)。
(3).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4).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及技師公會會員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7).服務建議書。
(8).電子領標憑據。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者
(1).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土木或結構工程)。
(2).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工程)。
(3).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4).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及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及技師公會會員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7).服務建議書。
(8).電子領標憑據。
【履約地點】:桃園市平鎮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洽辦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2.洽辦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洽辦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設施科(03-3194510分機7022)陽岳瑾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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