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電子郵件信箱
10044491@mail.tycg.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智慧化應用服務(ICT)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費用:9,171,400元整。
(二)擴充期間以本案決標次日起算後2年(24個月)內為限。
(三)智慧化應用服務(ICT)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內容及工程預算:
1.工程內容:智慧辦公、智慧節能、智慧資料中心、智慧維運、智慧生活、智慧環境、IDC大數據資料中心單元…等。
2.工程預算:461,618,6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檢附之文件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服務建議書。
5.電子領標憑據。
(三)本案允許專業分包(不限家數):
A.分包廠商不允許替代投標資格:本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具我國開業建築師資格,其資格不得由具開業建築師資格之專業分包廠商替代。
B.凡國內外之開業建築師、開業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工程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具有辦公室設計、室內特殊裝修和營運設計等之國內外機構、自然人,均得擔任本案專業分包商。
C.有分包廠商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為外文者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譯本),其實績得納入評分範圍。
D.得標後,專業分包商非經機關同意不得更換,若專業分包商執行成效不佳,機關有權要求更換。
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中壢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科03-3322101分機6706褚宗諄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第1次更正說明】:
1.依據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科110年9月28日核准簽辦理。
2.修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
3.開標時間延長至110年10月7日上午10時,截標時間延長至110年10月7日上午9時,開標地點無異動。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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