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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擴充之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
(一)後續擴充金額:擴充至採購金額834萬3,512元整。
(二)後續擴充期限:自決標次日起210日。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品質:在按圖施工及符合規範規定下,可提升本案工程安全及設施耐用性。
功能效益:本案包含防護網設施,屬高維護度之設施,保固期間將維持設施狀況,後續會提出相關維護計畫及維護成本估算,供機關接管之參考,以延續一定規格之養護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1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廠商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有關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
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2)共同投標:廠商符合本點所列其中1項基本資格,且組成符合基本資格所有條件者,得採共同投標,並以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二)應檢附之文件(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其餘資格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應檢附之文件】:(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其餘資格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正本)。
4.合作同意書(正本) (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6.服務建議書。
7.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8.綜合營造業(E101011):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有效期限內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3)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含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9. 技師事務所:
(1)有效期限內相關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或大地)。
(2)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10.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有效期限內相關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或大地)。
(2)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有效期限內)會員證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土木、結構或大地)
【履約地點】:桃園市復興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養護工程隊(03-3396122#523 羅貴杰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養護工程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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