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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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詳見機關需求書及其附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詳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料
(1)投標廠商應符合基本資格:
(1-1)細部設計資格:【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一般營利事業】
(1-2)供應及安裝資格:【室內裝修業】
(2)本案允許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
(2-1)單獨投標:
(2-1-1)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或【室內裝修業】得單獨投標
(2-1-2)符合細部設計資格:【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一般營利事業】者單獨投標,就未具備之供應及安裝資格:【室內裝修業】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2-2)共同投標: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與共同投標成員需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
(2-3)前述供應及安裝資格:【室內裝修業】部分採分包廠商代之者,投標時應檢附該分包廠商【合作同意書】及【應附文件(1)一般證明文件: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應附文件:詳附加說明及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
(一)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二)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三)一般營利事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均需檢附)
三、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均需檢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均需檢附)
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採共同投標者需檢附,單獨投標者免附)
六、合作同意書(單獨投標且將部分資格由分包廠商代之者應檢附)
七、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及估價單(正本)
八、服務建議書
九、電子領標憑據
十、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正本)
【履約地點】:新明公有零售市場2樓(桃園市中壢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鍾雅如小姐(03-3366695分機41)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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