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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920萬元整。
(二)擴充期限:決標次日起3年內為限。
(三)預估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採議價方式辦理。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整(受款人名稱: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桃工採字第1090007892號函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應檢附之文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
5.營造業(E101011):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6.標單文件(含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7.服務建議書。
8.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特定資格部分,已納入評選項目做為評選評分依據,無必要再納入廠商特定資格審查。
附加說明
【履約地點】:桃園市大園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企劃科(03-3322101分機6707)陳照枝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第1次更正說明】:
1.依據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企劃科109年9月26日核准簽辦理。
2.修正招標文件:工程採購契約、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標單、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詳修正對照表)。
3.開標時間延長至109年10月15日上午9時30分,截標時間延長至109年10月15日上午9時,開標地點無異動。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第2次更正說明】:
1.依據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企劃科109年10月7日核准簽辦理。
2.修正招標文件:工程採購契約、投標須知、空白標單、施工規範(詳修正對照表)。
3.開標時間延長至109年10月16日下午1時30分,截標時間延長至109年10月16日上午9時,開標地點改至桃園市政府8樓開標室。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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