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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契約期滿保留後續擴充24個月(110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或增購金額上限5,810,400元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履約擴充期間仍依原契約相關規定與決標單價之價金給付。
各縣市增購金額上限如下:
(1)桃園市:720,000元。
(2)新北市:2,570,400元。
(3)基隆市:1,000,000元。
(4)新竹縣:200,000元。
(5)新竹市:320,000元。
(6)澎湖縣:1,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109年 7 月 1 日至110年 6 月 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符合其中一項資格即可):
1.電子支付業(營業代碼HZ06011)。
2.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40)。
3.電子票證業(營業代碼HZ05011)。
4.金融業(營業代碼H1)。
5.金融輔助業或金融機構跨行清算業等相關行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 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標案名稱:109至110年度桃園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及澎湖縣路邊停車費委託辦理智慧行動繳費服務案
本案屬複數決標,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如願減至最低標者,亦得併列為得標廠商(不限得標廠商家數)。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03-3322101#6866)謝易茹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9至110年度桃園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及澎湖縣路邊停車費委託辦理智慧行動繳費服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