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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如涉建築及消防簽證申請之(室內裝修)等問題,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000元整 ,期間自本工程之決標日起一年內。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考量興辦期程、空間設計單純(非居室裝修)及規模不大(36㎡),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依政府採購法第24條以統包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參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於細部設計通過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90日內竣工(餘詳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二擇一)
1.獨力承攬廠商:室內裝修業。
2.共同承攬廠商:
(1)施工廠商:室內裝修業或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2)設計廠商: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
*共同投標廠商以2家為限。
(二)應附之文件:
因字數限制,請詳投標須知或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之文件】: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文件如下(依廠商投標資格二擇一):
1.單獨投標:
(1)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有效期限内室内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登記資格:專業設計人員)
(3)有效期限内室內裝修専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登記資格: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廠商投標聲明書(正本)
(7)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8)服務建議書
(9)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2.共同投標:
(1)施工廠商應附各別文件(依以下廠商資格3擇1)
(1-1)室内裝修業:室内裝修業登記證及有效期限内室内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登記資格: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1-2)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1-3)綜合營造業: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設計廠商應附各別文件(依以下廠商資格2擇1):
(2-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開業證書及有效期限内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2)室内裝修業: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有效期限内室内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登記資格:專業設計人員)
(3)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經公證或認證)
(4)廠商納稅之證明(共同投標廠商皆須個別檢附)
(5)廠商信用之證明(共同投標廠商皆須個別檢附)
(6)廠商投標聲明書(正本,共同投標廠商皆須個別檢附)
(7)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8)服務建議書
(9)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三)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補充說明:
1.廠商一般證明文件之證明: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所得稅繳稅證明者,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3-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3-2)非拒絕往來戶。
(3-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4)資料查詢日期。
(3-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附註規定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押標金繳納憑證: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支票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本案承包廠商須檢討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案為儲物空間裝修之有效利用;且涉及分間牆部分拆除。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03-3322101分機5101)蕭曲芳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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