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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64,901,35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期限: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擴充金額:新臺幣1,594萬3,699元整為上限。
(三)預估後續擴充工程項目:公29景觀工程及圖書館家具工程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327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桃工採字第1090007892號函修訂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廠商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有關電器承裝業及自來水管承裝商,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正本)。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2)共同投標:廠商符合本點所列其中1項基本資格,且組成符合基本資格所有條件者,得採共同投標,並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二)應檢附之文件請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採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正本)。
6.合作同意書(採共同投標廠商免附) (正本)。
7.標單文件(含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8.綜合營造業(E101011):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9.電器承裝業(E601010):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11.服務建議書。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代表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 5 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新臺幣106,214,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
代表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26,553,604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1 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2,128,003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履約地點】:桃園市平鎮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科(03-3322101分機6706)張華融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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