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0號4樓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3322101分機6706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10017824@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多功能場館新建統包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36,529,552元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3.13.3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364,640,000元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適用條款
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招標資料: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為統包工程發包,雖在商業條款、價格等項差異性不大,但在部分品質、功能、管理、過去履約績效、工地組織能力、安全衛生執行等項有差異,整體分析而言屬異質程度較大,依工程會頒佈「公共工程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異質程度較大者宜採異質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本案建議採最有利標決標評選方式,綜合考量投標廠商之投標標的之各項條件,是否對機關最有利(例如品質、功能、服務、教育訓練等),遴選對業主最有利之廠商,而不以價格高低為決標標準。對於提升工程品質及確保工程進度,較最低標決標方式有較大之助益。本工程採用最有利標辦理招標之可行性甚大,且符合法規規定。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3/18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3/18 10:3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800萬元整 (受款人名稱: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6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4)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5)建築師事務所。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廠商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有關電器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冷凍空調工程業、建築師事務所,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2)共同投標:廠商符合本點所列其中1項基本資格,且組成符合基本資格所有條件者,得採共同投標,並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二)其餘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附加說明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科109年3月12日核准簽辦理。
【基本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廠商免附)(正本)。
6.合作同意書(正本)。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8.服務建議書。
9.營造業(E1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10.電器承裝業(E601010):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11.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12.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
13.建築師事務所: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建築師證書。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3,646萬元。
2.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
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038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二)工程實績:(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1. 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國內、外建築工程,各該實績單次契約工程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4,000萬元,或各該實績累計契約工程金額新臺幣3億6,464萬元。
2.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下列擇一: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定作人(業主)、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技術服務契約服務證明。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4)其他經本機關或洽辦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3.工作實績應檢附證明文件,若屬承攬民間實績者,相關證明文件(如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及使用執照)應經當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無相關實績亦請說明。
【履約地點】:桃園市觀音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科(03-3322101分機6706)曾昕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科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3-13T18:15:06+08:00
電子郵件信箱
10017824@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36,529,552元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3.13.3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364,640,000元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適用條款
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為統包工程發包,雖在商業條款、價格等項差異性不大,但在部分品質、功能、管理、過去履約績效、工地組織能力、安全衛生執行等項有差異,整體分析而言屬異質程度較大,依工程會頒佈「公共工程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異質程度較大者宜採異質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本案建議採最有利標決標評選方式,綜合考量投標廠商之投標標的之各項條件,是否對機關最有利(例如品質、功能、服務、教育訓練等),遴選對業主最有利之廠商,而不以價格高低為決標標準。對於提升工程品質及確保工程進度,較最低標決標方式有較大之助益。本工程採用最有利標辦理招標之可行性甚大,且符合法規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800萬元整 (受款人名稱: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6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4)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5)建築師事務所。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廠商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有關電器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冷凍空調工程業、建築師事務所,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2)共同投標:廠商符合本點所列其中1項基本資格,且組成符合基本資格所有條件者,得採共同投標,並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二)其餘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附加說明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科109年3月12日核准簽辦理。 【基本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廠商免附)(正本)。 6.合作同意書(正本)。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8.服務建議書。 9.營造業(E1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10.電器承裝業(E601010):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11.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12.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 13.建築師事務所: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建築師證書。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3,646萬元。 2.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 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038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二)工程實績:(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1. 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國內、外建築工程,各該實績單次契約工程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4,000萬元,或各該實績累計契約工程金額新臺幣3億6,464萬元。 2.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下列擇一: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定作人(業主)、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技術服務契約服務證明。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4)其他經本機關或洽辦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3.工作實績應檢附證明文件,若屬承攬民間實績者,相關證明文件(如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及使用執照)應經當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無相關實績亦請說明。 【履約地點】:桃園市觀音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科(03-3322101分機6706)曾昕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科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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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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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觀音區多功能場館新建統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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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29-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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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cc-api.openfun.app/api/listbyunit?unit_id=3.8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