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4772111分機274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10022499@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新屋區頭洲里市民活動中心暨日照中心及埔頂派出所興建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18,067,528元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適用條款
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7/08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7/08 10:3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000,000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其他: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440日內竣工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投標資格:
(1)共同投標:符合上述1項所有基本資格共同投標,應以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並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
(2)單獨投標:
A.符合上述1項所有廠商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有關電器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應附之文件:
因字數限制,詳公告附加說明及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所示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應附之文件】:
(二)應附之文件:
1.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3.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4.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5.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無效(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E101011綜合營造業:
a.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b.綜合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c.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者,為不合格標)。
(2)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
a.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b.自來水管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3)E601010電器承裝業:
a.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b.乙級電器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7.標單文件(含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8.合作同意書(採單獨投標且部分資格以分包廠商代之者應檢附) 正本。
9.電子領標憑據(置於標封內或依機關通知限期內提出)。
(三)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補充說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稿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3.投標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4.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履約地點】:桃園市新屋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工務課(03-4772111分機274)蕭永燦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工務課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7-03T12:24:23+08:00
電子郵件信箱
10022499@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18,067,528元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適用條款
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000,000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44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投標資格: (1)共同投標:符合上述1項所有基本資格共同投標,應以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並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 (2)單獨投標: A.符合上述1項所有廠商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有關電器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應附之文件: 因字數限制,詳公告附加說明及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所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之文件】: (二)應附之文件: 1.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3.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4.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5.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無效(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E101011綜合營造業: a.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b.綜合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c.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者,為不合格標)。 (2)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 a.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b.自來水管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3)E601010電器承裝業: a.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b.乙級電器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7.標單文件(含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8.合作同意書(採單獨投標且部分資格以分包廠商代之者應檢附) 正本。 9.電子領標憑據(置於標封內或依機關通知限期內提出)。 (三)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補充說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稿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3.投標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4.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履約地點】:桃園市新屋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工務課(03-4772111分機274)蕭永燦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工務課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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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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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區頭洲里市民活動中心暨日照中心及埔頂派出所興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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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29-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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