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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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監造責任自甲方書面通知至工程驗收合格止,餘詳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ㄧ)基本資格
1. 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
(二)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證書
2.建築師開業證書
3.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5.廠商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8.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計畫主持人(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計畫主持人列冊於「古蹟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者及「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 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二) 或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履約地點】:桃園市復興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設施營造科游博順先生(03-3322101分機6690)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設施營造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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